关于公布2023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
关于公布2023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
辽人社〔2024〕12号
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财政局、税务局,省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,参加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,中央国家机关所属驻辽各单位:
现就公布 2023 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(以下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)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一、按照省统计局提供的相关统计数据计算,2023 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为 85452 元(月平均工资为 7121 元)。
二、 2024 年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 21363 元/ 月,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 4273 元/ 月。已办理待遇计发、丧抚待遇领取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、个人账户一次性返还等变更业务的,个人缴费基数不再重新核定。
三、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、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(以下统称个人参保人员)各档次缴费基数和金额见附表。
四、 2023 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45896 元(月人均为 3825 元)。
附表: 2024 年个人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和金额情况表
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
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
2024 年 8 月 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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